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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将出台电动车管理条例

时间:2017-10-31 10:08:08来源:自行车与电动车作者:李清点击:

 【电动自行车定义】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超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但不符合摩托车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非标电动自行车)适用本办法;达到摩托车或者其他类型机动车国家标准的,参照机动车管理。

重点: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为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

【上牌登记】 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合法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证明合法来历的凭证;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查验办理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核验相关资料;符合前款规定并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当日予以登记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前款规定,且不属于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所列产品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

【行驶禁止行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二)不得在城市快速路行驶;

(三)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准;

(四)醉酒后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牵引动物;

(六)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

(七)载物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驾驶未依法办理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不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协管人员引导的;

(三)过机动车道、人行横道或者制动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四)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或者没有非机动车道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五)搭载学龄前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三十元罚款:

(一)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套用、挪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在城市快速路行驶的;

(三)最高时速超过国家规定的电动自行车限速标准的;

(四)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五)牵引动物的;

(六)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的;

(七)载物高度自地面起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超出车轮,后端超出车身0.3米的。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避让盲人的;

(二)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

(四)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等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或者更改技术参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行驶证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七)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和行驶证的;

(八)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

违反前款第(七)(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牌证。

【非标电动自行车怎么办】 非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制度,过渡限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满三年。三年期满,非标电动自行车自行淘汰,不得上道路行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标电动自行车办理临时登记,发放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非标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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