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非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倒计时 4月15日未“上牌”禁行
为全面加强昆明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推进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严格治理电动自行车违法乱象,1月7日至4月14日期间,昆明市对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和在用的未办理过物联网防盗号牌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免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自4月15日起,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目前相关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
据悉,为方便市民就近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手续,昆明交警在全市范围开通了31个注册登记点,分别设置于交警一至十大队办公区域、各县(市)区以及翠湖西路、云纺商业区、经开区320国道和昌宏路交叉口、前卫西路与广福路交叉口、华潮电动车大世界、海口、广福路与安和路交叉口等地点。各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点在每天9时至17时(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考虑到各办理注册登记网点流量的差异性,交警建议广大市民合理规划,从就近办理和节省时间等多方考虑,错峰前往,选择各片区办理量较小的网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避免扎堆,延误时间。
交警提示,按照昆明市《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及《关于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公告》要求,“非标”电动车注册登记工作将于2019年4月14日结束,截止2月18日,办理“超标”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工作日仅有38天。自2019年4月15日起,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届时,昆明交警将依法对驾驶未注册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驾驶人进行处罚,即“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将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200—500元罚款,并可扣留车辆。
杭州余杭区开展新国标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
为确保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顺利实施,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市局工作部署,从方案制定、集中培训、监督检查等多方面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监管工作,有效落实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主体责任,严格规范市场经营主体销售行为,严厉打击查处违法销售行为。
据余杭区市场监管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全区划分成5个片区,先后邀请专家对余杭400余家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组织集中培训,重点就新国标进行宣传讲解;发放宣传海报,指导督促经营者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有关机动车、非机动车不予登记或者禁止通行告示海报;借助我局牵头建设的智慧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滚动播放新国标实施宣传短片;通过新闻媒体、局官方微信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新政策,不断提高覆盖面。”
此外,余杭区市场监管局重点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维修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以及销售不合格、假冒伪劣和“三无”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控制电动自行车销售和非法改装。自1月份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已出动检查人员200人次,检查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150余家,规范市场主体资格9家,查处未张贴有关告示行为2起,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商家2家。同时加强质量抽检,完成全区第二批电动自行车代理商仓库的监督抽检15个批次。
嘉兴秀洲推进电动自行车新标过渡期专项整治工作
根据全市系统开展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秀洲区局及时部署、积极行动,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违法生产、销售行为为内容的专项整治行动。
一、局长挂帅、专项部署。成立以一把手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所(分局)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2月14日下午,区局召开由各科(分局)、稽查、质量、企管、消保等业务科室负责人参加的电动自行车新标过渡期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对前期工作进行了梳理,对接下来要做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
二、把握要领、出台方案。组织学习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关于发布电动自行车产品由许可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排的公告》和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的通知》。明确新标车的主要技术性能、车速、整车质量、脚踏行驶能力等指标。出台《电动自行车新标准实施前过渡期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其他电动车产品(含三、四轮电动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各镇(街道)辖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进行再次全面排摸。
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办公室负责整治期间工作宣传及相关舆情处置。法规科负责案件查处相关法律法规适用指导。行政许可科负责提供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名单。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负责在过渡期专项整治期内对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经营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督促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消保科负责流通领域电动车及相关产品的质量抽检。质量标准和计量监督管理科负责生产领域电动自行车等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督促企业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负责统计、收集、上报各业务线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稽查大队负责立案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各所(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按要求做好过渡期内电动车生产、销售监管工作。
四、加强宣传、化解矛盾。过渡期内专项整治期间,一方面,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引导经营主体依法依规经营。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另一方面,通过媒体、政府、部门公众号、政务信息宣传好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做法、存在问题及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