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1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明确对出厂后的电动行车改装行为做了规定,其中在第十八条中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又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中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醒电动自行车经营者注意,严格按照目录销售合格电动自行车;
广大消费者提高安全意识,保护消费权益,购买目录内的产品,并严格按照本市规定带牌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