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们的印象当中,行人和电动车骑手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似乎较少负主要责任,即使机动车没有违法行为,人们也习惯性地认为机动车应当赔偿。然而,近年来发生的数起因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而造成事故的例子,却给广大行人敲响了警钟。
我是行人我最大”代价惨重!
走路骑车低头看手机、闯红灯、跨越隔离护栏、过马路不走斑马线、随意行走行驶在快车道等种种交通意识淡薄的行为,已经成为很多人的常态,虽偶有冲撞他人,但似乎总是“有惊无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付出的往往是生命的代价。
早前,广东中山市一名女子闯红灯横过马路时,与一辆向正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监控视频显示,该女子在闯红灯时,竟然一直在低头看手机。最终事故造成该女子与摩托车乘客重伤,摩托车乘客因抢救无效死亡。法庭经审理,依法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该女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0万元。
在以往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人多为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人就不会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福建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晓晖告知,此案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的后果,属于重大交通事故,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行人未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虽然其自身也受了重伤,但依然不能免除其应负的刑事责任,法院判其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无不当。
获悉,类似案件福州也有发生。2018年12月,福州市晋安区,陈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化工路南侧快速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东二环泰禾广场路段,遇行人杨某兴、艾某武由北往南方向横穿化工路,越野车避让不及,车头碰撞行人,造成行人杨某兴和艾某武当场死亡。
在现场看到,化工路东二环泰禾广场路口设有地下过街通道,化工路道路中央有花圃隔离,且花圃上设有金属栅栏,防止行人横穿机动车道。而此次事故也认定两名行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跨越隔离护栏,负事故同等责任。
福洲省交警总队交管处事故科吴警官告知,生命不应该被漠视,永远不要认为司机一定能看见你,在马路上行走要走人行道,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道的马路要靠边行走,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预测司机可能的行进方向,要注意避让从车库或者其他地方驶出的车辆。要知道,很多司机只关注机动车道上的车流,加速的时候很可能留意不到人行道上的行人,特别是小孩子。
“骑电动车是弱势群体”仍需担责!
电动车频频交通违法及引发交通事故,也是网友吐槽的热点。去年,“浙江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发生交通事故被判负全责”一事引发全国网友热议。驾驶人徐先生通过一个十字路口时,突然看到车右前方窜出一辆电动车,他慌忙踩刹车并向左打方向盘,但电动车仍撞在他副驾驶的车门上,骑电动车的女子应声倒地。经民警调查后认定,驾驶电动车的章某因为闯红灯引发这起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吴警官介绍,不少电动车驾驶员存在“我骑电动车就是弱势群体”的“错觉”。正因如此,才会有“杭州一女子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反怼司机:‘你怎么能不让我呢!’”事件的发生。吴警官认为,正是因为这种“错觉”,使得不少电动车驾驶员无视交通法规,违法“心理成本低”。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兆增表示,部分行人和电动车驾驶员自认为是“弱势群体”,是一种错误认知。他解释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司法解释可见,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北京立法规范电动自行车上路行为
如今由于骑电动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这些事故大部分都是因为电动车驾驶者不遵守交通法规而导致的。只有遵守电动车交通法规,才能有效的避免这些事故,为此北京在2018年11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中明确对骑电动车做出了规定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二、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三、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纳入信用体系 创新处罚手段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已经成为城市管理的重点。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名誉会长洪波就向大会提出了对电动自行车乱象进行管控治理的建议。他认为,“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频发等问题已十分严峻”。长期以来,电动车驾驶员这一庞大的交通违法群体一直游离于交通法规的有效监管之外,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已成为城市治理的难点及痛点问题。洪波在建议中呼吁,将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予以监管。
丁兆增建议,采用人脸识别技术记录行人违法行为并曝光,是技术和心理学的结合,可以减少乱穿马路的现象,避免当事人再犯。他建议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治理,也可以从多个方面着手:如提高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分档处罚;新增社会服务,免除部分处罚,例如协助交警维持交通秩序等。
最后,丁兆增提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因此,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员都要正视交通法律法规,加强对交通安全的关注,敬畏规则,珍惜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