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5月20日2时许,徐学永、程国营、李新东在本市海淀区某小区入口路边,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此的电动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45元;后徐学永、程国营、李新东又行至本市海淀区某路西二门门前,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自行车1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80元。现涉案物品未起获。徐学永、程国营、李新东于6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徐学永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徐学永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在五年以内于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徐学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