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划重点”!
骑电动自行车出门
不要走机动车道
不要走机动车道
不要走机动车道
不要走机动车道
交通规则是用来遵守的 请骑行者不要图一时方便 否则后果…… 案件回顾 6月16日,许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咸阳彬州公刘街东段车站十字右转弯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两车受损。 经认定,此次事故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刘某负全部责任。 惊心动魄的事故瞬间就在眼前 希望每位电动车骑行者 引以为戒、以案为鉴! 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 应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注意按道行驶 非机动车要遵守各行其道原则、右侧通行原则以及安全通行原则,在外出行要走非机动车道,不能在机动车道上逗留、逆行。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要按照信号灯指示通行,不要随意斜穿马路,尽量减少在马路上的逗留时间;在无灯控路口,要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后再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