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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3人被处罚

时间:2024-03-26 10:54:29来源:作者:点击:

近日

湖北省鄂州市又有3人

因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

被实施行政处罚

 

01


葛店经开区

 




3月7日,葛店大队在对站前社区二期居民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12栋一单元一楼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联系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业主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并进行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02


梁子湖区

 




3月8日,梁子湖大队在对梧桐湖凤凰苑社区、太和镇文星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多辆电动车自行车停在楼道内,占用了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2名当事人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起来看看

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图片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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