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湖北省鄂州市又有3人 因电动自行车停放问题 被实施行政处罚 01 葛店经开区 3月7日,葛店大队在对站前社区二期居民住宅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小区12栋一单元一楼楼梯间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消防监督员第一时间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联系车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该业主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并进行消防安全警示教育。 02 梁子湖区 3月8日,梁子湖大队在对梧桐湖凤凰苑社区、太和镇文星小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有多辆电动车自行车停在楼道内,占用了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对2名当事人给予500元以下罚款。 私自将电动自行车放置在 消防通道、楼梯间 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一起来看看 相关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