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充电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7月7日,消防执法人员在对怀柔区庙城镇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石某此前已被责令改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但其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地下二层通道上,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决定给予石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整的行政处罚。
8月3日,消防执法人员对怀柔区怀柔镇大中富乐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某此前已被责令改正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行为,但其仍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院内疏散通道上,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规定,决定给予张某某罚款人民币五百六十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