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日12时50分许,石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福州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左转弯时,遇柳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据监控画面显示,两车发生碰撞后,石某某的头部先是撞到了柳某某驾驶车辆的挡风玻璃上,后又摔倒在地上,但是都因为他规范佩戴了安全头盔有效的减缓了碰撞产生的冲击力,仅造成轻微擦伤。
经民警调查,当事人石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
认定由当事人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柳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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