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宜春消防支队联合有关部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居住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新建、在建居住建筑按户数1:0.8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充电场分为室外、室内两种类型,室内充电场建设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
公示原文如下:
从今年6月开始,宜春市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近日,宜春消防支队联合市规划局、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发《关于加强居住建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新建、在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重要内容。根据《通知》要求:
1.新建、在建居住建筑按户数1:0.8的比例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和设施,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m×0.8m。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宜设置在室外和一楼架空层。
3.室外电动自动车停放充电场所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室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不得与地下汽车库混合设置,并符合GB50016的规定,不得停放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应影响室内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5.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建筑、车棚等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并采取防雷、防风、防水和排水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