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以下几个时间点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
北京电动自行车临时牌申领时间截至时间:2019年4月30日;
新国标正式实施(过度期结束)时间为:2019年4月15日。
提示一:在4月15日以后买电动自行车,请先看是否在北京目录内,并严格核对型号是否一致,可登陆“自行车与电动车”微信公共号查询核对车辆照片,核实清楚再购买,以防在上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提示二:购车请到正规的、有营业执照的电动自行车专卖店购买,并请索要发票,为您的爱车售后能得到更好的服务奠定基础。
提示三: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请核实是否在目录内,以便办理上路牌证。不在目录内的车款,应在4月30日前办理临时牌。不能办理正规牌的车辆在5月1日后将不予上路行驶。
提示四: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请消费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购买车辆后15日内办理车牌上路行驶。
提示五: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提示六:根据《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提示七: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